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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办法
2021年10月08日     (浏览次数:)

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办法

内工大 校发〔202045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细则》等精神,按照学校学科建设总体部署要求,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程序,保证评审结果客观公正,提高学位论文整体水平,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除涉密学位论文外所有申请学位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以下简称学位论文)评审。涉密学位论文的评审,须严格遵照《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规定(试行)》(内工大 校发〔201353号)进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所有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必须经过校内外同行专家评审。

第四条 学位论文原则上应送交与我校层次相当或更高层次高校对口学科的专家进行评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可送交科研院所、设计单位、大中型企业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评审。

第五条 每篇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第三章 论文送审及匿名评审

第六条 学位论文分两部分进行评审,一部分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匿名评审,另一部分由各学院负责送审。

第七条 学校统一组织匿名评审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委托相关单位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各学院负责送审的论文由学院对评审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后送审。

第八条 学校统一组织匿名评审的学位论文范围为申请答辩的全部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不低于15%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新设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首届毕业生的学位论文、新聘硕士导师首届毕业生的学位论文、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及答辩未通过再次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其它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由学院组织送审。

第九条 进行匿名评审的学位论文,须事先对研究生姓名、学号、导师姓名、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清单以及致谢部分等一切可体现研究生及导师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隐匿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院将匿名评审论文统一送交校外专家进行评审,对返回的评审意见做隐名和保密处理后,交付各学院。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的评审费用由研究生指导教师从研究生培养经费中支出。

第四章 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评审结论分为两种,分别为定量结论和定性结论。

(一)定量结论:专家按照评审内容和打分范围分别给出对应的分值,满分100分。根据总分分值,划分为优秀、良好、中等、一般和较差5个等级。学位论文评审结论等级划分与评审分数的对应关系为:优秀(总分≥90)、良好(90>总分≥80)、中等(80>总分≥70)、一般(70>总分≥60)、较差(总分<60)。

(二)定性结论分为4种分别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较大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

第五章 评审结论的应用及处理

第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结论的应用及处理

(一)3位专家的评审分数均在70分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辩”),可直接或按评议意见做少量修改后组织答辩。

(二)3位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的评审分数在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专家评议意见为“较大修改后答辩”),学位申请人须按评议意见对论文内容进行较大修改并提供修改说明,由学位申请人和导师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再送原专家评审。如不复评,则不能组织本次答辩;如返原专家复评,评审分数须在70分及以上方可组织答辩,否则不能组织本次答辩。

(三)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的评审分数在60分以下(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由学位申请人和导师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增加同行专家复评。如不复评,则不能组织本次答辩;如复评,将再增加2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2位复评专家的评审分数均在70分及以上,方可组织本次答辩。

(四)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审分数在60分以下(评议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则不能组织答辩。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结论的应用及处理

(一)3位专家的评审分数均在70分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辩”),可直接或按评议意见做少量修改后组织答辩。

(二)3位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的评审分数在60分至70分(不含70分)(评议意见为“较大修改后答辩”),学位申请人须按评议意见对论文内容进行较大修改并提供修改说明,由学位申请人和导师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组织答辩或返原专家评审。如返原专家复评,评审分数须在70分以上方可组织答辩,否则不能组织本次答辩。

(三)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的评审分数在60分以下(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由学位申请人和导师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增加同行专家复评。如不复评,则不能组织本次答辩;如复评,将再增加2位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论的应用及处理:

1.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的评审分数在60分以下(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同意答辩”),则不能组织答辩。

2.2位复评专家的评审分数均在70分及以上,则可组织本次答辩。

3.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含1位)的评审分数在60分至70分(不含70分),按本办法第五章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四)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审分数在60分以下(评议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则不能组织答辩。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各学院组织的匿名评审论文遵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1月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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