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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12月10日     (浏览次数:)

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内工大  研院字[2018]13号

为加强研究生教育与管理,完善研究生请销假制度,保障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和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新生须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假一般不超过2周,病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返校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包括课堂教学、教学实践、专业实践和其他教学环节,应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请假手续应由研究生本人办理,向学院提交《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请假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未超过3天的,由指导教师批准生效;请假超过3天,未超过2周的,须经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生效;请假2周以上的,须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并提交研究生院备案。一个学期内,研究生因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原则上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六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必须提供学校认定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事假必须提供会议通知、邀请函、联合培养协议书、实习合同等有效材料,并说明时间期限、地点、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研究生因家庭特殊情况请假必须提供研究生家长书面意见。

第七条  研究生突发急病、重病或紧急事故等,可先电话请假,但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八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到学院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能销假的必须提前办理续假,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逾期不能按时返校的,需提前联系导师和所在学院,报告事由及返校时间,并取得续假批准。学院相关部门做好信息交流和登记备案。

第九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的,以及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未返校的,均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  旷课学生的纪律处分按《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请假期间应遵纪守法,做好自我安全保护工作。请假期间发生的事故应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有伪造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及旅游事宜。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请销假实行月汇报制度,每月28-30日学院汇总本月研究生请销假信息,上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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