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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规定(试行)
2015年09月14日     (浏览次数:)

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规定(试行)

内工大 校发〔2013〕53号

为保守国家秘密,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规定。

第一条保密学位论文的范围

保密学位论文的确定原则上执行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位申请者也可以申请学位论文保密。

1.国家批准的重大科研项目,特别是国防科技项目和军工项目,若学位论文涉及保密内容的;

2.横向合作项目,项目合作方要求研究内容和成果不得公开和交流的;

3.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创新性研究,需要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公开和交流的。

第二条保密学位论文的密级

学位论文的密级分为内部限制级、秘密级、机密级、绝密级。内部限制级指论文内容不涉及国家机密,但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公开、交流和使用范围;秘密级指论文涉及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国家机密级指论文内容涉及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绝密级指论文内容涉及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符合第一条第2、3款的论文的密级一般为内部限制级。

第三条学位论文的保密期限

内部限制级学位论文的不公开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学位申请者可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学位论文的保密期限。

第四条保密学位论文的认定

1.内容明确属于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涉密范围的论文;

2.内容涉及项目保密规定的论文,须有项目立项部门的保密要求证明;

3.内容涉及合作方权利的论文,须有与学校签订的具有明确保密条款的合作合同书或者协议书,并由学校财务部门出具合作方经费到账证明;

4.内容涉及科研成果和创新性研究的论文,须提供需要保密的证明(国家科技部指定的科技查新工作站出具的查新报告,查新点应为学位论文的主要创新点,且有未见公开报道的结论;或者专利的受理通知书)。

第五条学位论文的保密申请程序

1.学位论文的保密申请原则上在论文开题前提出,特殊情况下可在申请答辩前提出,申请者需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保密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报所属培养单位;

2.各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的课题来源及研究内容与结果,对论文拟定的密级及保密期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研究生院审定;

3.研究生院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拟定为保密的论文进行审定,对拟定为秘密级、机密级和绝密级的学位论文报学校保密委员会进行审定;

4.经审批已确定拟定密级的学位论文,原则上不得转为公开,特殊情况下,最迟在答辩申请前提出变更申请,按照保密学位论文确定的程序进行解密审批。

5.研究生院和学校保密委员会审定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即为学位论文的密级及保密期限,特殊情况需变更密级及保密期限的,须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保密学位论文密级变更审批表》,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审批。

第六条保密学位论文的送审

1.保密学位论文在进行答辩前与非保密学位论文一样,也必须参加论文评审(包括盲审),并且送审时间要求、评阅意见处理等与非保密学位论文相同;

2.盲审论文送审时,学位申请者的指导教师应提供五个评阅专家的信息,由研究生院从中确定论文评阅人,并由学校与评阅人签订保密协议;其他保密论文的送审,由培养单位与评阅人签订保密协议;

3.保密学位论文的送审由专人负责,该同志应熟悉并遵守我国及我校的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七条保密学位论文的开题和答辩

保密学位论文的开题和答辩与非保密学位论文相同,但保密学位论文在开题和答辩后,要将相关材料如数收回,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同时采取措施做好开题和答辩现场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保密学位论文的管理

1.保密学位论文从开题、制作、完成到评阅、答辩、归档,实现全过程保密管理;

2.保密学位论文要有专人负责,按保密年限妥善保管。因工作关系接触保密学位论文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3.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列为秘密级、机密级、绝密级的学位论文(包括电子文档),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应妥善保管,不得外泄;

4.保密学位论文只在学校档案馆存档,在保密期限内,未经校保密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调阅;

5.保密论文的电子版需通过保密介质提交,不得通过网络提交,保密学位论文的电子题录在其保密期限内不提供网上服务;

6.保密学位论文的保密期满即自行解密。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在向研究生院上报学位申请材料时,须提交本单位所有保密论文清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对研究生所发表的论文,导师应严格把关,避免在论文中提及涉密内容。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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