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学位委员会、教育局,有关部门,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完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制度,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六会议审议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