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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关于配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完善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信息的紧急通知
2019年01月09日     (浏览次数:)

各学院、研究生:

 为落实《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配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完善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信息的紧急通知》(教财厅函【2018】29号)、《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核准和补录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9]1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信息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录对象

 我校在读研究生(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自愿自行到所在学院进行填报

二、补录内容说明

1.  按照自愿原则及时、准确、完整补录学生父母或者监护人信息;

2.  学生可以填报父母双方信息,也可以只填报一方信息,在职的学生不用填报父母信息

3.  学籍状态可选:注册学籍、暂缓注册、休学、保留学籍;

4.  学生和父母的身份证件类型可选:1-居民身份证、6-香港特区护照/身份证明、7-澳门特区护照/身份证明、8-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9-境外永久居住证、A-护照、C-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5.  学生和父母的姓名均以有效身份证件为准,分隔符用“·”,生僻字用大写汉语拼音代替(不含音调);

6.  若证件类型是“1-居民身份证”,则证件号码需符合二代居民身份证编码规则;若证件类型是“C-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则证件号码需符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编码规则;

三、数据上报

      1. 请各学院认真组织数据采集工作,确保所填信息准确。

      2. 请各学院务必在2019年3月4日前完成数据采集工作,并提交电子版至研究生院培养与学籍管理办公室。

      此项数据工作事关学生家庭及个人利益,请各学院和每位研究生务必高度重视,确保所有信息真实、准确,为落实好国家个税改革这项惠民利民政策奠定坚实基础。

附件:高等教育学生父母或监护人信息补录表结构说明

附件【教学司函2019D1号_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学生数据信息核准和补录工作的通知.pdf已下载
附件【教财厅函2018D29号_关于配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完善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信息的紧急通知.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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