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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流动站
有关吴江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介绍及管理办法的说明
2016年10月19日     (浏览次数:)

有关吴江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介绍及管理办法的说明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持续健康发展,鼓励博士后人员进入本区企业开展科研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自主研发能力的提高,推动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博士后科研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关于实施新一轮苏州市吴江区人才“55352”工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站(分站)。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上报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工作站在上级部门和区人社局领导下进行工作,成立“吴江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隶属区人社局管理,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隶属博士后科研工作总站管理。主要职能是根据本区企业科技、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办公室”负责对全区博士后工作日常管理、协调、指导、检查和服务。

第五条 “办公室”根据区政府拨付的博士后工作站管理经费按照新建工作站、工作站当年项目开题数量、招收博士后人员等项目进行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

第六条 工作站要成立本单位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本单位人事、技术、财务、后勤等部门组成。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站的设立

第七条 各企业申请新设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 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 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 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申报设立工作站。

第八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区人社局组织人员对申请设站的企业对照设站的条件进行考核、论证,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按规定的程序报省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第四章 工作站的管理

第九条 设站单位要立足实际,结合重点,制定具有较高创新水平的博士后研究项目。根据选定的研究项目填报《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由工作站或总站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认证,报省、市、区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条 根据专家审查、认证后确定的研究项目,设站单位制定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须保障对博士后研究项目的资金投入,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在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同时,积极培养本单位技术人员,做好博士后研究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应解决博士后进站期间的住宿问题,并配备必要的家具及生活用品,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第十三条 “办公室”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人社部门制定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估,对管理工作优秀的工作站、管理人员和在科学技术、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进行表彰;同时在项目经费投入上给予重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部委重点项目资助计划,对管理不善、评估不达标、不具备设站条件的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上报省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撤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对设站两年后仍未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工作站,取消其享受区政府相关优惠政策的权利。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招收

第十五条 具有博士学位,或刚完成第一期(站)博士后研究工作,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有能力承担企业提出的科研课题者,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工作采用设站单位与博士后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办法进行。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研究项目及对来企业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工作、学习、生活安排及待遇等材料经“办公室”审核后,由设站企业直接与研究方向对口的流动站联系选派。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设站单位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办公室”协助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八条 人选确定后,设站单位和博士后流动站自行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送“办公室”初审后,报省、市人社部门备案,并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经批准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到“办公室”登记,并提交如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一式四份;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和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博士后进站后,博士后流动站应向企业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导师作为学术指导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博士后人员的意见,工作站配备指导专家或科研助手,共同指导博士后的科研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由工作站负责建立《博士后研究人员档案》,各工作站要制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制度》,明确对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包括: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开题审查、中期考核、结题评估、出站考核、目标管理以及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并将考核情况存入博士后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工作站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应与企业工作站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执行企业工作站职工医疗保障办法,资金的筹集由企业工作站负责。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企业工作期限一般为二年,由于课题进度等客观原因要求延长的,由本人申请,经企业工作站和博士后流动站同意,并报“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可申请科学基金,填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申请表》,由企业工作站直接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后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审批。博士后科学基金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规定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企业工作站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报告要严格按照规定格式编写。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评定,写出《博士后人员出站鉴定表》。考核评价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并报省、市人社部门。《博士后研究报告》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第二十七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管委,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凭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或省、市人社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区公安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或落户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 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在国家博管委的网站上进行科研项目资金资助的申报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年两次(上半年4月份,下半年10月份)的博士后科研项目资金资助的申报。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的研究成果,由设站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评定。申报专利和科研成果的归属,按照国家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博士后应有高尚的职业操守,自觉保守涉及企业的技术及商业秘密,如违反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根据吴发〔201619号文件精神,对于新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给予一定的建站资助:

1. 新建国家级、省级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的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资助;

2. 建站经费资助,待上级审批部门发文批准设立后,资助给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

第三十三条 根据吴发〔201619号文件精神,对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题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经专家审查、认证后确定的研究项目,当年开题一只科研项目的,给予3万元的项目资助;当年开题二只科研项目的,第二只科研项目给予6万元的项目资助;当年开题三只及以上科研项目的,给予每只8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发放与项目的定期考核相结合,考核合格的,由人社局向工作站一次性发放。

第三十四条 根据吴发〔201619号文件精神,对新进博士后科研人员,在完成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后,设站单位凭博士后进站审批表、协议书、开题报告书和中期考核合格表等材料分别向区人社局申请,经审核后,分2次给予总额6万元生活补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中关于新建工作站建站资助、项目开题资助及博士后人员生活补贴,由区人社局审核相关材料后,每年分二次进行发放(每年1月底前和7月底前)。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凭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或省、区人社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可落户吴江区常住户口。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未成年子女由外地转入,需进中小学或幼儿园就读的,可在区教育局协调下,择校入学或入园就读。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七条 对于到国外留学,取得博士学位,经批准进入我区工作站的留学人员,可以享受本区留学人员创业园有关引进留学人员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工作站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完成工作站研究项目,工作站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符合晋升任职资格条件的,离站前可推荐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十条 鼓励工作站实施对在站博士后的奖励。设站单位对在站期间取得科研成果、做出实际贡献的博士后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多种形式的分配方式;对博士后带科技成果和项目进站的,可在工作站与进站博士后人员签定的协议书中,参照区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明确奖励条款。

第四十一条 在站博士后科研项目可优先向区科技等主管部门申请列入有关区级科研、技改攻关、高新技术产品研发项目的立项,鼓励工作站和博士后人员参与本区重点科研项目招标,承接本区的重大科研开发课题和科技成果转化任务。区人社局和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四十二条 支持工作站与本行业内其它未设站单位开展科研、技术合作。未设站单位可根据企业实际,提出研究开发课题项目,经有关专家审查、认证后,由人社局委托有工作站单位代为招聘博士后人员进行研究。所需经费及项目成果归属等事宜,双方应在事前协商并以协议、合同形式加以司法公证。博士后人员在未设站单位进行项目研究,享受本办法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取得的科研成果,可参加国家、省、市的有关科技奖项评选;取得突出成绩的博士后人员,可参加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拔尖人才、科技功臣和学科带头人等奖项的评选。区人社局及有关部门、所在工作站单位应积极推荐。

第四十四条 为更好营造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争先创优的氛围,激励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人员及博士后管理工作者更好开展工作,多出科研成果,建立年度先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优秀博士后科研人员及先进博士后管理工作者的评先表彰机制。

第四十五条 鼓励和吸引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在吴江创业、就业。鼓励博士后人员出站后到吴江科技创业园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对携带高新技术成果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博士后人员,优先给予扶持基金、申报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等扶持。鼓励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投资博士后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企业,扶持博士后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上市。愿意留在工作站设站企业或本区工作的,符合吴发〔201619号相关条件的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区有关部门视其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作为优秀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后备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和选拔。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吴江区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201611日起实施,吴办发〔201111号同时停止执行。

办理部门、地址、联系电话

1. 办理部门:吴江区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2. 地 址:吴江区开平路300号人社大厦

3. 联系电话:0512-63950208

4. 联系人:钱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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