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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博硕学位授权审核新规出台 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2017年03月30日     (浏览次数:)

33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将更严格。《办法》指出,学位授权审核应当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服务社会发展需求、支撑研究生教育发展、激发培养单位活力,构建责权分明、统筹规划、分层实施、公正规范的制度体系。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以下简称“学位授权审核”)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批准可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的审批行为。

学位授权审核包括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种方式。

第一种、新增学位授权审核

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简称“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其中,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具备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自主按需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兴交叉学位点评审,评审通过的学位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新增学位授权审核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部署,每3年开展一次。

省级学位委员会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负责接收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需求,在专家评议基础上,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择优推荐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和自主审核单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学位点和自主审核单位进行评议,并批准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和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

第二种、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是指学位授予单位根据需求,自主撤销已有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增不超过撤销数量的其他博士硕士学位点的学位授权点调整行为。具体实施办法按有关规定进行。

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原则上只在普通高等学校范围内进行。从严控制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数量。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

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确定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的博士、硕士和学士三级学位授予单位比例,制订本地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规划,确定立项建设单位,按照立项、建设、评估、验收的程序分批安排建设。建设期一般不少于3年。

新增学位授予单位需同时通过单位整体条件及一定数量相应级别学位授权点的授权审核,方可获批为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新增硕士学位点。原则上不接受已转制为企业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新增学位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予以撤销的学位点(不包括学位点对应调整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申请新增为学位点。

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开展自主审核新增学位点申请。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后,将符合申请资格的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议后,经全体会议同意,确定自主审核单位。

新规更严格,不符合条件将暂停学位授权

学位授予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停新增学位点。()生师比高于国家规定标准或高于本地区普通本科高校平均水平;()学校经费总收入的生均数低于本地区普通本科高校平均水平;()研究生奖助体系不健全,奖助经费落实不到位;()研究生教育管理混乱,发生了严重的教育教学管理事件;()在学位点合格评估、专项评估、学位论文抽检等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较大问题;()学术规范教育缺失,科研诚信建设机制不到位,学术不端行为查处不力。

本省(区、市)研究生教育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停其所属院校新增学位授权。()研究生生均财政拨款较低;()研究生奖助经费未能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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